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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工作
发布时间:2015-08-14   信息来源:至尊全讯555050   

财政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工作


  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121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为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工作,我部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5年7月2日
 
附件: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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