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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出台
发布时间:2015-07-03   信息来源:至尊全讯555050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推动昆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切实维护好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经多次调研对接,昆明市民委会同市司法局近日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从切实增强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拓宽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实行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优惠政策、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控、健全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等六个方面对昆明市实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从15个方面明确了加强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提出了“在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对前来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引导、指导和帮助服务,确保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城乡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重点服务,一案一结。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将少数民族群众涉及劳资纠纷、工资待遇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为少数民族刑事犯罪嫌疑人员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指派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律师出庭辩护。对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少数民族群众基本生存权、身体权、健康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实行简易程序,免于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对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案件要指派有责任心、专业性强的律师办理,确保少数民族同胞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加强咨询、受理、指派、跟踪、旁听、回访、归档等环节的把关和监控,努力做到诉前、诉中、诉后全程监督,确保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要求。
  《实施办法》是昆明市首个特别针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援助规定。《实施办法》拓宽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在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对前来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引导、指导和帮助服务。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确保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实行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优惠政策,不仅限于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70岁以上少数民族公民维权案件等申请法律援助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控,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和程序等制度的确定建立健全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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